案例:2000年4月18日凌晨3点左右,夜静得让人恐惧,在顺义区南彩镇某村高某家的炕上,躺着一具女尸,使她惨死的凶手不是别人,正是她的丈夫高某。 2000年4月18日深夜2点左右,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高某突然心血来潮,捅醒了身边的妻子,处于熟睡中的妻子烦了,就骂了高某一句,不料这下可激怒了高某,上去就对其妻进行殴打,其妻也不甘示弱,与高某对打起来,丧失理智的高某就找来三棱铁锉朝妻子的头部砸去,又找来菜刀,向妻子的脖颈砍去,他的妻子立刻倒在了血泊中……经鉴定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,案发时处于不完全缓解期。 顺义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,高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从重处罚,鉴于高某在作案时属限制责任能力,可以从轻判处。故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的有关规定判决:高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。
解析:按照我国《刑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由此可见,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,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,也应负刑事责任。法院让高某承担刑事责任,就是依据上述规定。
刘士玉